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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2022〕玄行復第86號

江蘇 南京 玄武區(qū)
招標公告
發(fā)布單位:玄武區(qū)人民政府 發(fā)布日期:2023-10-10
詳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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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12965803/2023-87146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
組配分類:    公示公告 體裁分類:    決定
發(fā)布機構:    玄武區(qū)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3-10-10
生效日期:     廢止日期:    
信息名稱:    南京市行政復議決定書〔2022〕玄行復第86號
文  號:     關 鍵 詞:    行政復議;調解;治安調解;筆錄;毆打;玄武湖;民警;公共財物;協(xié)議書;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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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行政復議決定書〔2022〕玄行復第86號

申請人:*****?Huang(黃某)。

被申請人: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玄武湖派出所。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區(qū)洲城根66號。

法定代表人:左軍,職務:所長。

委托代理人:黃海,該所副所長。

委托代理人:胡程明,該所民警。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其遭受他人毆打所作處理程序與處理結果,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所作調解程序違法;2.請求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對不法行為人在公眾場所蓄意毆打他人致人傷害的行為作出相應的治安懲處;3.請求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對違法行為人非法占有或公開盜竊公共財物的行為科以相應的治安處罰。

申請人稱:2021年5月30日,申請人在玄武湖游玩時,目睹四名不法行為人在公園假山處持漁具私自捕魚。適逢周末,游人眾多,出于維護公共財物不受損害的良好意圖,申請人上前交涉并制止其不法行為,但卻招致這些不法行為人的謾罵與共同毆打,其中三名不法行為人突然重擊申請人頭頸和襠部等人體要害部位,同時也造成大量游人聚集圍觀,影響十分惡劣,申請人遂報警。但在警察尚未到達現場時,該四人欲逃離現場,申請人在公園門口勸阻其不要逃離現場等待警察到來處理時又再次遭受其毆打,申請人雖試圖反抗以制止對方的持續(xù)毆打行為,但因對方人數眾多,申請人僅孤身一人,于是被其中三人毆打倒地,這也再次造成現場大量游人聚集圍觀,游人紛紛指責對方在公共場所的打人行為,影響十分惡劣。事發(fā)報案后,被申請人民警并未立即妥善處理,當日僅做了筆錄。六日后(即2021年6月5日),申請人被民警電招至派出所,到達后民警直接將申請人帶到打人者已在的會議室,告知此事件需通過調解方式予以解決。被申請人民警事先未向申請人作任何說明,也未解釋為什么一定要采取調解方式處理,且事先也從未詢問申請人是否愿意調解,并對申請人多次提出的對打人者進行懲處的要求置之不理。申請人于2021年6月5日提交的醫(yī)院傷情證明也被民警予以忽略。在調解處理過程中,派出所民警將事先準備好的調解書背面拿給申請人徑行簽字,并未告知申請人調解書正面所書內容,且未和申請人確認該所書內容是否符合實際。對于四名行為人違法捕撈,非法占有或公開盜竊公共財物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民警也并未作出任何相應處罰。此外,申請人因違法行為人的毆打行為所遭受的人身損害并非如當時預估的情形,傷情后續(xù)逐漸嚴重,直至目前尚未痊愈,對日常生活造成很大影響,且花費醫(yī)藥費已達近一萬兩千元。在傷情影響逐漸顯現的情形下,申請人于2021年7月和9月再次向被申請人民警反映情況,希望能根據實際情況來重新審視本案及處理方式,被申請人民警于2021年9月18日將申請人約至被申請人處僅做了簡單筆錄,之后并無下文。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民警對于申請人遭受不法侵害事件的處理程序并不合法。首先,根據《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guī)范》第四條的規(guī)定,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本不屬于治安調解范圍,依法不應當適用調解程序。其次,即使可以適用調解程序處理此次事件,但被申請人民警在調解前無任何告知和詢問申請人是否愿意或同意調解,卻在數日后強行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并表示如調解不成,要對雙方進行處罰,將事先準備好的調解書拿給申請人簽字,這些方式均違反《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guī)范》第三條、第六條以及第九條的自愿原則與及時原則。最后,被申請人民警所制作的《治安調解協(xié)議書》,其形式上也不符合《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guī)范》第十一條的格式要求,不僅缺失案號,也缺少調解機關印章、主持人簽名等重要信息。因此,前述調解程序中存在多處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嚴重侵害了申請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確認程序違法。同時,被申請人民警并未對不法行為人非法占有或公開盜竊公共財物的行為進行治安處罰。退一步說,即便雙方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也只能是針對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損毀他人財物等行為。對于違法行為人違法捕撈,非法占有及公開盜竊公共財物的行為并不屬于調解范圍,相關部門仍應對該行為另行處罰。綜上,被申請人的處理程序違法、消極不作為,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此,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有關規(guī)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請求復議機關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稱:第一,案發(fā)經過。2021年5月30日17時許,第三人羅某、陳某夫婦同女兒張某及證人女婿陳某2在玄武湖公園假山水池旁為張某、陳某2的兒子捉撈小魚玩樂,申請人黃某認為第三人行為不當,遂上前質詢,進而引發(fā)口角。隨后黃某與張某、羅某等互有言語對罵,互有推搡。期間,羅某有觸碰黃某襠部的行為,陳某有拍擊黃某頸部的行為。后雙方分開,黃某報警。2021年5月30日17時07分,被申請人接到黃某報警稱“玄武湖公園假山,四五個人撈魚,自己制止,對方動手,自己受傷,未持械,不用救護車,需要處理”。因黃某報警后,第三人一方已離開現場走往玄武門方向,黃某追至玄武門外稱被打已報警,阻止第三人離開,雙方再次產生肢體沖突,后民警出警至現場將雙方當事人帶至被申請人處。2021年6月2日,被申請人將黃某所報警情依法受理為行政案件。第二,案件調查情況及相關證據。2021年5月30日晚,被申請人在雙方到所后了解情況,拍照固定雙方體表傷處情況,詢問雙方意見。申請人黃某反映需先行就醫(yī),后返回。被申請人及時為申請人制作詢問筆錄,黃某提供急診就診病歷稱體表多處被羅、陳、張毆打致傷,外陰有不適感需次日接受專門檢查后再做決定。同日,被申請人第一時間向玄武湖公園管理方調取了兩處案發(fā)現場的相關監(jiān)控視頻,監(jiān)控顯示雙方存在相互毆打對方的行為。2021年5月31日,被申請人通知證人陳某2接受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2021年5月31日至6月2日,被申請人分別通知第三人一方接受詢問并制作筆錄。2021年6月1日,被申請人通知證人何某接受詢問并制作筆錄。2021年6月2日,被申請人根據相關證據認為涉事雙方均涉嫌毆打他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毆打他人違法,遂將黃某所報警情依法受理為行政案件。2021年6月3日,南京市玄武湖管理處向被申請人出具《關于玄武湖假山水池的說明》的書面材料,稱“……未進行人工放養(yǎng)魚苗等水生動物。自公園開放以來,水池處未設立‘禁止捕撈魚類’的標志”。被申請人據此認為第三人一方的行為不構成盜竊或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2021年6月5日,因雙方自愿進行調解,被申請人主持雙方達成治安調解協(xié)議并當場履行完畢。第三,被申請人依法開展治安調解工作的依據充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條之規(guī)定,案發(fā)地為南京市玄武區(qū)玄武湖公園,被申請人依法享有對該起行政案件的管轄權。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之規(guī)定,該案系由民間糾紛而起,情節(jié)較輕,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被申請人對案件及時開展調查取證,根據多種證據查明了事實,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主持雙方開展調解。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guī)定,經被申請人的教育和疏導,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在辦案民警的主持下規(guī)范制作了調解協(xié)議書。各方當事人對在2021年5月30日發(fā)生的毆打他人行為的事實及各自傷情均無異議。調解中申請人黃某根據醫(yī)療費用等提出1200元的賠償數額和要求對方賠禮道歉的訴求,羅某代表第三人方當場向黃某賠禮道歉并支付現金人民幣1200元,申請人黃某當場領取并在調解協(xié)議書上予以記錄。各方當事人自行審閱協(xié)議書內容后均在調解協(xié)議書上簽名,申請人當場自行留存一份,該調解過程由執(zhí)法記錄儀明確完整記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在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當場履行完畢后,被申請人對雙方不再處罰。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因雙方已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履行完畢,被申請人對該行政案件予以結案。第四,申請人提起本次行政復議申請已超過法定期限。被申請人于2021年6月5日已將治安調解協(xié)議書當場送達申請人黃某,其于2022年12月5日提出復議申請,明顯已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法定期限。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黃某所報警情依法進行處理,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事項理由不能成立,請求復議機關依法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30日17時07分,申請人黃某報警稱“玄武湖公園假山,四五個人撈魚,自己制止,對方動手,自己受傷,未持械,不用救護車,需要處理”。2021年5月30日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形成《詢問筆錄》。2021年5月31日,被申請人對羅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形成《詢問筆錄》,羅某陳述因申請人對其辱罵,遂指向黃某襠部質問,后發(fā)生肢體沖突,張某和陳某沒有參與毆打。2021年5月31日,被申請人對陳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形成《詢問筆錄》,陳某陳述羅某和黃某互有毆打行為,羅某沒有擊打黃某襠部,其與張某僅拉架勸阻,希望調解處理。2021年5月31日,被申請人對陳某2進行調查詢問,并形成《詢問筆錄》,陳某2陳述黃某先辱罵羅某導致肢體接觸,后互有毆打對方行為,陳某未毆打黃某,自己拉住張某未參與,希望調解處理。2021年6月2日,被申請人對張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形成《詢問筆錄》,張某陳述黃某毆打羅某,其與陳某僅拉架勸阻,希望調解處理。2021年6月1日,被申請人對證人何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形成《詢問筆錄》,何某陳述雙方互有辱罵對方行為,互有推搡,羅某有觸碰黃某襠部的行為,陳某有拍擊黃某頸部的行為。2021年6月2日,被申請人經審查后決定對案件予以行政立案。2021年6月3日,南京市玄武湖公園管理處出具《關于玄武湖公園假山水池的說明》,載明“玄武湖公園假山水池系人工建造,池內蓄水系人工按需進行補水,池內植物為人工移栽,未進行人工放養(yǎng)魚苗等水生動物。自公園開放以來,水池處未設立‘禁止捕撈魚類’的標識”。2021年6月5日,被申請人民警組織申請人黃某以及對方當事人羅某、陳某、張某進行治安調解,雙方自愿達成《治安調解協(xié)議書》,約定由羅某向申請人黃某賠禮道歉,賠償黃某醫(yī)藥費壹仟貳佰元。同日,羅某當場向申請人黃某進行賠禮道歉,并支付申請人黃某現金1200元,申請人黃某于調解協(xié)議書上簽字確認收到上述款項。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被申請人行政復議答復書、治安調解協(xié)議書、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詢問筆錄(黃某)、詢問筆錄(羅某)、詢問筆錄(陳某)、詢問筆錄(陳某2)、詢問筆錄(張某)、詢問筆錄(何某)、調查取證通知書及證據清單、傷情照片(黃某、羅某、張某)、急診病歷及疾病診斷書(黃某)、診斷證明書(羅某)、關于玄武湖公園假山水池的說明、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所印證。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本案中,申請人黃某于2021年6月5日參加了被申請人民警組織的治安調解,并簽訂了《治安調解協(xié)議書》,該調解協(xié)議內容也于當日履行完畢。2022年12月5日,申請人黃某不服被申請人組織實施的上述治安調解行為,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明顯已超過法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即便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的規(guī)定,申請人于2022年12月5日針對案涉治安調解行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也已超過申請期限。同時,治安調解遵循自愿原則,被申請人實施的治安調解行為本質上并未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被申請人也沒有在案涉治安調解協(xié)議中約定對申請人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條款,故案涉治安調解行為及治安調解協(xié)議均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此外,申請人并非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被申請人報案查處非法占有或公開盜竊公共財物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是否立案查處以及處理結果與申請人并無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人本次提出對違法行為人非法占有或公開盜竊公共財物的行為進行治安處罰的行政復議申請也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況且,現有證據也不足以證明申請人所述的非法占有或公開盜竊公共財物的行為客觀存在,申請人提出的上述復議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需要說明的是,若申請人黃某認為案涉調解協(xié)議內容無法彌補其受傷害后產生的相關經濟損失,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申請人提起本次行政復議申請時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且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也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經研究決定:

駁回申請人黃某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對本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1月29日

編輯:段朝康

審核:嚴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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