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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2023〕玄行復第24號

江蘇 南京 玄武區(qū)
招標公告
發(fā)布單位:玄武區(qū)人民政府 發(fā)布日期:2023-10-13
詳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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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12965803/2023-88543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
組配分類:    公示公告 體裁分類:    決定
發(fā)布機構:    玄武區(qū)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3-10-13
生效日期:     廢止日期:    
信息名稱:    南京市行政復議決定書〔2023〕玄行復第24號
文  號:     關 鍵 詞:    決定書;工傷認定;工傷;勞動關系;工傷保險條例;行政復議;離職;交通事故;南京市;玄武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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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行政復議決定書〔2023〕玄行復第24號

申請人:江蘇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區(qū)太平門街55號。

法定代表人:李某,職務: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賈敏,江蘇鑫律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南京市玄武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區(qū)珠江路275號。

法定代表人:郭建軍,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柳一哲,該局工作人員。

第三人:許某。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2日作出的蘇0102工認〔2023〕4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以下簡稱46號《認定決定書》),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3年3月29日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材料,經審查后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2日作出的蘇0102工認〔2023〕4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依法作出不屬于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決定。

申請人稱:申請人與第三人許某在事故發(fā)生當日已解除勞動關系,其受傷的情形不應被認定為工傷。第三人許某于2021年9月1日入職,任行政助理一職,于2022年2月9日向申請人提出離職,申請人了解情況后于2022年2月10日同意其離職申請,并且安排人員接任其崗位。雙方本約定在2022年2月11日辦理離職手續(xù),因財務人員下班,故于下周一辦理,即2022年2月14日。后第三人許某發(fā)生交通事故一直未能如期辦理離職手續(xù),申請人于2022年3月4日向其發(fā)送通知函,告知因其主動提出離職,其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于2022年2月11日終止,并催促其辦理離職手續(xù),該通知函已被正常簽收。因此,第三人許某發(fā)生事故時與申請人已不存在勞動關系,其受傷的情形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為工傷的條件,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請求復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第一,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46號《認定決定書》程序合法。2022年12月6日,被申請人收到第三人許某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并于當日予以受理,2023年1月3日向申請人送達了《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及相關證據材料。2023年1月19日,被申請人將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送達給第三人。第三人許某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及相關申請材料。被申請人依法審查了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對第三人許某進行了談話調查,制作工傷認定質證調查筆錄,聽取了雙方的答辯意見。2023年2月2日,被申請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作出案涉46號《認定決定書》,對第三人許某受到傷害的情形予以認定工傷,并于2023年2月15日、2月16日分別送達第三人、申請人。

第二,被申請人作出案涉46號《認定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關于2022年2月11日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根據第三人許某及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第三人于2021年9月1日入職申請人江蘇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任行政助理一職,入職時間及崗位,雙方無異議,被申請人予以確認。另查明,2022年2月9日,第三人許某通過微信向申請人行政人員提出離職申請,2022年2月11日,第三人許某在申請人處進行裝卷工作,雙方未就勞動合同解除具體時間協(xié)商一致,未辦理離職手續(x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依法可以提前提出解除申請,但提出解除申請的行為并不當然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申請人認為2022年2月10日決定同意第三人離職申請,其與第三人的勞動關系于2022年2月11日終止,但申請人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與第三人就解除勞動合同時間達成一致,2022年2月11日當天,第三人許某依然前往申請人江蘇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上班,進行裝卷工作,故2022年2月11日當天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關于第三人許某受傷事實。經調查,2022年2月11日18時05分許,第三人許某下班步行至物聯網中心公交車站附近時,被機動車撞傷,后至泰康仙林鼓樓醫(yī)院進行救治,診斷為左側脛骨骨折、左側腓骨骨折、腦震蕩、頭皮紅腫,入院進行了左側腓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以上事實有疾病診斷書、門診病歷、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出院記錄、影像學檢查報告、影像檢查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材料證明,被申請人依法確認。關于第三人許某受傷情形是否應認定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經被申請人調查,第三人許某為申請人職工,根據第三人許某提供的居住地與單位地址信息,交通事故發(fā)生地點屬于上下班途中需要經過的區(qū)域,發(fā)生時間18:05是在下班時間。經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隊認定,第三人在事故中無責任。因此,第三人許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認定工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認為不應認定工傷的意見不予采納。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46號《認定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本機關依法通知了第三人許某參加本次行政復議,第三人未提交書面陳述意見。

經審理查明:2022年12月6日,第三人許某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及相關申請材料。第三人許某對事故發(fā)生經過的自述為:“本人許某于2021年9月1日入職江蘇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從事行政助理工作,于2022年2月11日18時05分下班步行前往環(huán)園東路物聯網中心公交站過程中,發(fā)生本人無責的交通事故,后被送至泰康仙林鼓樓醫(yī)院治療,被診斷為1.左側脛骨骨折;2.左側腓骨骨折;3.腦震蕩;4.頭皮血腫!苯洺醪綄彶,被申請人于同日作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蘇0102工受〔2022〕639號)。2023年1月3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蘇0102工舉〔2022〕41號)及相關材料。2023年1月16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答辯狀》及證據材料。2023年1月31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許某進行談話調查,并制作了《工傷認定質證調查筆錄》。2023年2月2日,被申請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作出案涉46號《認定決定書》,對于第三人許某受到傷害的情形予以認定工傷,并于2023年2月15日分別送達申請人、第三人。

另查明,2021年9月1日,申請人與第三人許某簽訂《南京市勞動合同書》,約定由申請人聘用第三人擔任行政助理工作。2022年2月9日,第三人通過微信向行政主管湯某提出想要離職。2022年2月11日18時05分許,第三人許某下班步行至物聯網中心公交車站附近時,被行駛的機動車撞傷,經認定屬于無責方。2022年3月4日,申請人向第三人郵寄《通知函》,告知第三人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于2022年2月11日終止,并要求第三人收到函件三日內到公司辦理離職交接手續(xù)。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被申請人行政復議答復書、《工傷認定申請表》及申請材料、工傷認定答辯狀及舉證材料、《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蘇0102工受〔2022〕639號)、《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蘇0102工舉〔2022〕4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蘇0102工認〔2023〕46號)、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證等證據所印證。

本機關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作為玄武區(qū)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具有負責玄武區(qū)范圍內工傷認定的法定職權。同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在作出案涉46號《認定決定書》前,履行了受理、調查、作出決定、送達等法定程序,且辦理期限符合規(guī)定,程序并無不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結合第三人的陳述意見、申請人的答辯意見等材料可以認定,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且2022年2月11日當天的勞動關系仍然存續(xù),第三人許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認定工傷情形。申請人認為第三人與申請人已于2022年2月11日解除勞動關系的觀點依據不足,本機關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46號《認定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辦理程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經研究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2日作出的蘇0102工認〔2023〕4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如對本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23年5月17日

編輯:段朝康

審核:嚴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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