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本項目招標文件第三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2.2.4(1)對投標人履約能力的評價1項評分條件,即取消“投標人具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環(huán)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得3分,提供認證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的評分內容。
2、本項目招標文件第三章須知前附表2.2.4(2)技術部分評分標準現變更為總分17分,具體評分細則詳見澄清招標文件。
注:相應內容作相應調整,請各投標人下載最新的澄清招標文件制作投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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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通知.pdf
11.14(澄清招標文件)興義市下五屯片區(qū)城市內澇治理項目(四期)設備采購.pdf